司法實踐中,因為協助別人推行欺詐、等網站,涉嫌違法的案件并不罕見,一些從事網站推行業務的公司,因為推行了違法網站,甚至整個公司被“一鍋端”。
事例一:廣東省德慶縣人民法院(2018)粵1226刑初94號
法院查明,2017年2月至7月期間,謝某1等人樹立“重生聯盟”網站生成用于欺詐的二維碼鏈接,開展了侯某等很多署理在QQ、微信等網絡平臺很多推送該網站生成的二維碼鏈接,誘使別人點擊鏈接。謝某1收到第三方公司轉來的欺詐所得后按比例抽取提成,再根據一級署理各自的業務量分配欺詐所得,并由一級署理逐級分發給各自的下級署理。
本案被告人李某等9人,為網站推行二維碼鏈接施行欺詐,從上級署理處獲取欺詐所得。
法院以為,李某等9名被告人使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法欺詐別人財物,行為均已構成欺詐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到8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六萬元到一千元不等的罰金。
事例二: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2019)粵0507刑初141號
法院查明,林某等三名被告人于2017年3月, 2018年3月先后受雇于一福建籍男人(身份不明,在逃),在同案人“叔叔”等人的管理、輔導下,與同案人賴某等人在網絡體育平臺上發布賭球信息及足球、籃球溝通群、高手引薦群等QQ群、微信群鏈接,招引平臺上的網友參加上述QQ群、微信群,并引誘、輔導上述群成員前往上述福建籍同案男人運營的“大樂”網站(網址××)完成注冊并參與球賽活動。
三被告人及同案人以招引注冊人數向上述福建籍男人獲取月薪及提成。
法院以為,三名被告人明知別人使用信息網絡施行開設賭場違法,仍受雇傭為網站供給廣告推行、開展會員等協助行為,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協助信息網絡違法活動罪。判處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處分金一萬元,到罰金三千元不等的刑罰。
適用罪名剖析:定協助信息網絡違法活動罪仍是定被協助違法的共犯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別人使用違法網站施行違法,供給廣告推行,情節嚴重的,構成協助信息網絡違法活動罪。同時構成其他違法的,依照處分較重的規定科罪處分。此處“構成其他違法”中的“其他違法”,主要是指被協助違法的共犯。
協助行為,是定協助信息網絡違法活動罪仍是定被協助違法的共犯,筆者在《協助信息網絡違法活動罪的兩個裁判規矩》一文中,從客觀、片面兩方面總結了不應以共犯論處的兩個裁判規矩:
被告人假如只是單純供給技術支持或許協助,沒有深化參與別人違法的,不應以共犯論處。被告人假如只是為別人施行信息網絡違法供給技術支持,片面上和別人并無施行信息網絡違法的共謀的,不應以共犯論處。在事例一和事例二中,被告人都是為別人推行違法網站,但是,因為被告人參與別人違法程度的不同,法院做了不同的定性。
在事例一中,被告人根據各自的業務量分得欺詐所得,參與欺詐違法分紅,屬于深度參與別人違法,法院認定為欺詐(共犯)。
在事例二中,被告人是以招引注冊人數向上述福建籍男人獲取月薪及提成,法院認定為協助信息網絡違法活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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